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中央预算(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 号令)、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 〕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储备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方案》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编制《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共同调整,共同检查。
第五条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且在“十二五”期间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含新增的“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项目, 不含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库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
试点期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属于中央本级项目的,由国家林草局按照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投资计划报我委,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属于地方项目的,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结合年度投资计划一并申报,项目库中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和个数,年度投资计划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下达后试点省(市)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把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业主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省(市)分解安排的具体项目,如不符合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调整项目或收回投资。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入库项目只列出拟安排项目的数量,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下达后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把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统筹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中央投资额度限制等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度申请补助投资的项目。年度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从所附项目库中遴选,符合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相关要求,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资金总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年申报。属于中央本级项目的,由国家林草局申报。属于地方项目的,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
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按地方申报的项目次序安排。不符合《方案》要求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20 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下级发展改革部门, 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四省藏区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东部地区不安排中央投资,兵团全额安排中央投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受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试点期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由国家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按照中央本级项目管理,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仍由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地方项目管理,按照中央负担80%, 地方负担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分省额度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总体建设任务,按比例进行划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方案》相关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鼓励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发挥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按月报告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10 日前, 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
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中央本级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实施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投资安排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部门年度检查、地方交叉检查的工作机制。对违规安排投资的做法,省级相关部门和审计等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方案》相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二)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四)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五)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七)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本级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2017 年2月3日印发的《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