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喷油漆堵锁眼……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黑恶势力采取的不法手段不再是传统的拳打脚踢、拔刀相向、打人致伤亡等“硬暴力”手段,而是采取“软暴力”,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体或损毁他人财物,对他人精神上进行施压,给人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典型案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软暴力”追债 17人被判刑
2010年,被告人王希军注册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自2011年起将为他人追讨债务作为该公司的唯一业务。为达到恐吓、胁迫“债务人”的目的,被告人王希军特意吸纳身材高大、强壮且留有文身的成员,先后纠合、招募多人,依仗人多势众,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追讨债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希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王昌恒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为债权人追讨债务为名,非法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借口“谈判”“协商”“调解”,对债务人采取跟踪、围堵、拦截、辱骂、滋扰、殴打、拘禁等暴力及“软暴力”行径,敲诈勒索债务人巨额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向债权人索取高额费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多地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残害群众,在催收债务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界定类似“软暴力”行为便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传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债务外,还采取了如跟踪、围堵、纠缠等缺乏显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断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强迫被害人还债。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为摆脱该组织的追债行为,甚至被迫犯罪、自残。该组织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组织的行为属于“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