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IAB”和“NEM”重点产业行动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在局部区域范围内有针对性地下放市级管理权限,推动低效、低端、低质的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每年选取20家左右产业园区作为试点,市、区、园区多方联动开展一系列改造举措,加快低效、低端、低质产业的退出及高效、高端、高质产业的引入,实现试点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园区服务优化完善、单位面积效益倍增,打造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产业园区。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试点产业园区
1.制定遴选标准。申报提质增效试点的候选园区(以下简称“候选园区”)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当前单位面积产出应不高于50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且在地理区位、公共交通、周边居住及生活配套、发展空间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条件和潜力。(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2.推荐试点园区。各区按照试点产业园区的遴选标准,结合土地权属人、投资运营方的改造意愿等进行推荐。每区每年推荐不超过4家候选园区,并提交候选园区提质增效策划方案。(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
3.遴选试点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城市更新局,对各区推荐的候选园区征求市国土规划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根据遴选标准进行评审,每年择优选取20个左右的候选园区作为试点园区,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规划委等)
(二)确定试点园区改造运营主体
1.改造运营主体的资质和要求。试点园区现土地权属人可与原运营主体合作,也可引入新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改造运营主体必须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产业资源整合优势,有较丰富的产业园区运营经验,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运营主体优先。(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
2.新引入改造运营主体的确定。参与竞争的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应结合试点园区实际情况,提出策划方案报相关区政府,由各区政府遴选推荐试点园区的候选名单及改造运营主体。各区应积极提供试点园区及周边情况和政策指引给各个参与竞争的改造运营主体,供其制定策划方案。(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
(三)制定试点园区改造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制定。各区指导试点园区土地权属人、改造运营主体根据园区现状特点、发展优势,在前期策划方案的基础上,依据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深化制定园区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园区发展定位、更新策略、主导产业、预期产出效益(包括单位面积产值、税收等)、各专项规划信息(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等)、实施途径和改造内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外立面装修等的候选园区,应包括园区总平面规划初步方案、建筑设计初步方案、规划效果图等)、需支持解决的问题等。实施方案编制时,各区应提前介入、实时指导,以打破信息壁垒、缩短方案编制时间、提高方案可实施性。(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市住建委)
2.实施方案批准。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园区提质增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由各区政府批准。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其中涉及城市更新全面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按相应程序审议、报批。(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市住建委)
(四)实施试点园区改造工程
1.完善试点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由各区政府负责,根据试点园区改造实施方案,推进公共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环境提升工程。(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市住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广州供电局、广州发展集团、市水投集团等)
2.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对试点产业园区中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的现状建设用地,以及手续不完善的现有建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给予完善相关手续。(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城管委)
3.加快园区改造与扩建。根据改造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指导,试点园区改造运营主体负责,加快实施园区相关改造和扩建工程,营造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产业园区环境。(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4.淘汰落后产能。由各区政府指导,试点园区改造运营主体负责,对到期的落后产能企业予以清退,对未到期的落后产能企业制定退出计划,加快落后产能的退出。(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5.引入优质产业。各区政府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产业准入门槛和招商政策,编制招商目录并给予支持,指导园区运营主体着重从打造产业链条的角度出发,引导优质产业项目及其上下游产业项目入园。(牵头部门: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开展试点园区发展情况评估
1.建立园区运行监测体系。建立提质增效试点园区项目库,与税务、统计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建立园区运行监测体系,对试点园区的企业营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总税收、新增重点企业项目等经济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实时掌握园区提质增效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配合部门:市综合治税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
2.组织试点园区发展情况评估。建立试点园区发展指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指标提升(包括单位建筑面积产出、单位面积税收等指标)、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主导产业集聚度、园区创新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提升等。(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给予试点园区政策扶持
1.试点园区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牵头部门:市城市更新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创委),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试点(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创委;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2.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的规划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审批参照产业区块流程执行。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后不转让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市更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3.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定程序与优质运营主体合作,盘活、运营国有企业自有物业。(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支持“工改新”项目实施。试点园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即“工改新”),继续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工改新”项目由相关区政府按要求审定实施方案,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市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创委)
5.开展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试点工作。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府〔2018〕3号),选取产权分割试点,允许工业物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龙头骨干企业的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创委,各区政府)
6.每区可选取1个不符合城乡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的试点园区,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并明确产业类型、入园企业要求等,报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市更新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安排专项资金。从“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试点产业园区按建设(包括建构筑物修建、建筑内外装修、园区环境提升等各项建设行为)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园区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位面积产出实现倍增的试点园区,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50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各项奖补申报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要求另文规定。(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2.设立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子基金。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子基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鼓励成立园区载体建设基金。引导、鼓励国有企业或优质园区运营机构等成立园区载体建设基金,重点投入到广州市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助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鼓励各区设立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出台配套政策支持试点园区的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三)加强组织保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分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召集,及时解决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工作中需市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召集,协调解决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工作实施的相关问题。(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2.强化跟进评估。各区定期报送提质增效试点园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需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牵头,采取书面了解、现场走访、数据汇集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试点园区发展情况评估,对各区及各部门落实行动方案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进,并建立对上对下的情况报送通报机制。(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五、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主体的界定。试点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土地权属人、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和园区运营主体;试点园区改造建设各项行政许可的申报主体为土地权属人;建设补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园区建设投资主体;运营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园区运营主体。
(二)建设总投资额的界定。建设总投资额按照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主体按要求备齐资料申报建设补助之日前3年内的建设投资额核定。
(三)本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