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19〕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集聚金融资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六)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广州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补贴普惠金融项目;
(六)奖励金融科技项目;
(七)补贴金融研究机构和人才;
(八)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给予奖励。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
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公司地区总部及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补贴,同一家机构3年内不重复补贴。
(五)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在穗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六)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鼓励在穗法人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重组。
银行、信托、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证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期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广州,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五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广州地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等平台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绿色债券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推进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新建成的综合型社区金融服务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对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5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0.0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服务力度,对上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5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0.0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力度,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0.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广州地区农户投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按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保费补贴。
(六)对经所在区认定、纳入市计划新建成的农村金融服务站给予补贴,布设存取款一体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布设自动取款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在从化示范区和增城重点区建立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金融科技类主体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支持金融智库建设,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行业特色新型智库,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扶持。
(二)对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课题研究经费支持。
(三)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监事长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股东、董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
(四)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出国(境)、居留许可、签证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给予便捷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给予相关户口指标安排。
第十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和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金融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功能区所在区出台扶持政策,为进驻的金融企业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三)点条件的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控股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地需在广州)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购置自用办公住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通过房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入驻广州国际金融城办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或市金融部门批准建设,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金融业重要项目、机构和平台(基地),按其规模及影响,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四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实收资本,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金融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超出审查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市金融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和组织应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反馈市金融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后未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的企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按本规定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