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参考】数字时代,供应链金融的意义和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1-01-08来源: 财务管理研究

供应链金融是现代企业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承载了保障供应链完整稳定、优化供应链运营效能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随着赊销贸易的发展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实力的壮大,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预收和应付的手段,最大程度地占用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一方面使得核心企业的资金实力逐步增强,对于提高核心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形成超大型世界级企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资金链持续承压甚至断裂,加大了整体供应链的风险和经济的动荡性。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式的融资形式和工业组织形式,关于企业运营和存续成长有着重要含义。根据施普林格(Springer)的调查,供应链金融可以降低买方13%的运营成本和卖方14%的运营成本。

 

我国为了支持实体经济,陆续出台了多项支撑供应链金融发展创新的政策。特别是2020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拟定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准确掌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撑体系、防备供应链金融危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办法,为我国供应链金融供给了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的政策结构。关于今后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具有重要的支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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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意义


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实践看,供应链金融领域也出现一些乱象,例如核心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主导地位,尽可能占用上下游小企业货款资金,同时成立财务公司向小企业提供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融资暴雷等。导致这些乱象的原因多样,例如:供应链金融理念走偏,核心企业利用自身长处对中小企业“盘剥”,供应链生态体系中企业间应该是共生依存、合作发展的关系;核心企业内部管理缺失、上下游企业共谋,出现虚假供应链融资等。


《意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要求,在金融方面进一步强化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纪律,保障中小微企业权益。同时,明确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并要求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前述有关人士表示,供应链金融以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对象,在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确权等的基础上提供融资,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延伸到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可以大幅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同时降低融资成本。


有助于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今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落实“六保”工作,其中之一就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度,推动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开放合作、共同发展,促进产业链条上大中小企业分工协同、共生共赢,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持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进而更好地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逐渐增强国际产业链的国内替代能力,加快“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形成。


接近央行的有关人士表示,供应链金融能够精准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丰富产融结合的金融产品体系,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支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支持循环畅通有序。随着《意见》具体措施逐渐落地,能够増强金融与供应链的整合度和协同性,打通经营主体流通环节的梗阻,提升供应链产业链循环和流通效率。


《意见》明确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有助于构建高效完备的生产供给体系,支持畅通“双循环”特别是国内经济大循环。《意见》明确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提升对国际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对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受疫情及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受到较大冲击。上述有关人士表示,《意见》明确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发展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有助于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存活率,稳定就业岗位。

  

数字供应链金融是未来重要方向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要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明确了供应链金融场景化、生态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方向。


在董希淼看来,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重要的方向是发展数字供应链金融。因此,应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加快建立场景、技术、风险、监管四位一体的数字供应链金融网络。


《意见》提出,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网络化和数字化水平,支持开展贷款网络“三查”,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远程视频签约验证等。


董希淼认为,对政府来说,要重视供应链创新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打造好大数据平台及供应链服务平台,并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机构来说,要构建供应链金融合作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系统、考核等支持体系,研发并推广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深度应用。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来说,要做好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并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打造成熟产业链条。


对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科技平台、仓储物流企业,《意见》也给予了关注,包括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存货仓单融资风控水平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等,着力推动科技赋能产业链,推动信息透明和周转安全前述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还需推动《意见》尽快落地见效,特别是在数字化、网络化涉及的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进一步论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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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四大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大数据、AI、区块链等IT技能快速发展的数字年代,金融与科技高效融合,传统供应链金融迸发新的生机。新科技的加持使得供应链金融成本减少、效率提升、风控增强,供应链金融的商业价值明显进步,市场参与主体的规划日益扩大。根据市场分析和业界实践研究,我们以为供应链金融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线上化服务生态化风控数字化等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掌握好这些趋势,关于供应链金融不同市场主体有效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各有特色的发展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具有启发意义。


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曾经长期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服务主体,但是随着产融结合的深化,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或逐步成立保理、租赁、支付甚至产业银行等具有深厚产业背景的金融机构,类似产业集团逐步成为重要且快速发展的供应链金融市场主体。同时,一些科技企业将金融科技应用到供应链管理、仓库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物流监管等与供应链金融密切相关的领域,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高了供应链金融的决策和运营效率,让供应链金融敏捷性大大提高,也逐步占领了一定的供应链金融市场。当前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呈现出商业银行、产业集团和科技企业三足鼎立的竞争态势。

 

供应链金融的三类服务主体各自发挥着资金、产业和科技优点,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业务特点。

 

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优点是资金成本低且资金量大,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强大的风控技术,此外还有丰富的产品线,短处是对产业了解不深入、缺乏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力和创新不足。

 

产业集团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优点是对产业有深入的了解,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话语权,短处是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且成本相对较高,在运营效率和风控专业性方面稍显欠缺。

 

科技企业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优点是创新动力和能力较强,运营效率高,短处是资金成本最高且资金量少,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不足,缺乏对产业的了解和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

 

三类不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存在着各自的优劣势,在市场中形成了共生共荣的“竞合”关系,既存在争抢优质客户资源的竞争关系,也存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共同服务同一供应链客户群的合作关系。由于商业银行、产业集团和科技企业三方各自的优点在于供应链金融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支点——资金与风控、用户与场景和技术与运营,所以三方在各自发挥独特优点的基础上有着足够的合作空间。

 

由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多为小微企业,其贷款定价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更高,在满足国家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在相对宽裕的利差空间内开展合作。

 

产业集团和科技企业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在市场中经常会以联合贷款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引入银行资金。由于前期是其他机构做的客户准入和信贷审批,银行可能会放松对借款人的尽调和审查,但是银行又通常只是获得贷款利息,因此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往往会失衡,需要以更高的利息补偿,或者额外补充贷款三查流程和支付相应成本。在合作中,往往拥有客户和应用场景的一方会获得最大的收益,而且可能会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因此供应链金融价值链中用户和场景的价值是最大的,拥有用户和场景的产业集团更具有特点。 

 

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线上化

供应链金融具有小额、高频和碎片化的特色,服务成本高,风险相对大,因此传统线下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很难做到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仍然局限于线下,其商业价值和市场规模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最重要的是,随着企业的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逐步转移到电商平台,企业需要供应链金融服务也实现线上化,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四流合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渠道快速发展,同时企业也在扩大应用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系统)和TMS(资金管理系统)等科技化手段,这就使供应链金融具备了网络化的基础。《意见》明确要求“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开展网络贷前、贷中、贷后“三查”,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

 

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网络化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最前端从网络开户开始,一直延伸到后续的提交和受理授信申请材料、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提交和受理用信申请、合同签署、抵质押登记、放款操作、还款、催款和预警等环节。从技术角度看,这些环节当下都可以实现网络化,但是从监管和风控的实际出发,当下某些环节仍然难以完全网络化。当下最为困难的是第一步,即网络开户。由于“一点做全国”的实际需要,往往客户和银行都有远程开户的需求,而且这样做效率高、成本低且客户体验好,但是监管出于反洗钱和风控的审慎要求,当下尚未放开企业远程开户的限制。

 

在供应链金融网络化过程中,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十分重要,特别是押品登记这个环节。《意见》提出:“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稳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升登记公示办理效率。”这对于金融机构落实押品权属和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生态化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网络化发展,金融与产业的融合日益深化,跨界资源整合日趋明显。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实现供应链各参与方的跨界连接,使供应链金融服务稳步嵌入交易、物流和政务等供应链各个流程环节中,与供应链交易和管理实现深度融合。新近兴起的开放银行(Open Banking)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供应链金融的开放和融合。

 

这种供应链金融要素和流程的融合就是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生态化的过程。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的生态化使金融机构在深入洞悉客户需求基础上,应用卖方整合理念和金融科技,依托网络化云服务平台,通过自建场景、嵌入场景、输出场景等不同交易场景,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要素,实现无边界、高效能的要素聚合,形成多层次跨界融合服务能力,为供应链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一站式综合化服务,削减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供应链健康快速成长,使金融更加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生态化的服务有三种实现方式:自建场景、嵌入场景与输出场景。


自建场景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技术和客户资源优势,搭建电商平台或场景金融服务平台,实现批量化、标准化、生态化的客户服务,如工商银行的“融e购”、平安银行的“橙e网”、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等,这种模式适用于无核心企业的平台上的小微企业。

 

嵌入场景是指银行通过API(ApplicationProgramming Interface)和SDK(SoftwareDevelopment Kit)方式,将支付、融资和账款管理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定制化地嵌入到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的交易场景中,如中信银行与海尔日日顺、五阿哥和中石化益派客电商平台的合作,这种模式适用于大型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

 

输出场景是指银行通过把自己的优点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打包,如账户技术、风控能力、资金体量、信用评级、信息系统等专业能力,再进一步整合供应链金融参与方的专业能力,整体输出供应链生态金融场景给供应链核心客户使用。如中信银行搭建的生态金融云平台,提供了涵盖“金融+IT+物流+运营”等的整体性服务资源。这种模式适用于核心企业为中型企业的供应链。

 

供应链金融生态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识别和吸引供应链生态金融参与方,银行可以借助自身的市场地位、金融话语权,基于专业能力考量和平等共赢的理念,选择合适的电商、物流和数据方面的合作伙伴,建立合作伙伴联盟。二是聚合参与方的专业能力,即搭建基于开放式的连接赋能平台,组织和聚合各参与方的专业能力,并形成体系化、分层化、开放式的连接赋能平台。三是管理参与方,建立统一的身份认证、数据共享、功能整合以及分润机制。

 

供应链金融风控模式数据化

随着业务模式的创新和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供应链金融的服务效率稳步提升,服务成本日趋下降,风险管理能力也得到迅速提升。供应链金融已初步完成了技术迭代,成为公司金融最具创新活力和技术含量的业务。在新型供应链金融发展中,供应链金融数据化风控体系的构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供应链金融风控体系的构建当下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条件。首先是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数据基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以及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交易行为网络化趋势明显,供应链交易数据的获取成本低、效率高且可信度高。其次是数据技术也较为成熟。在数据获取方面,可以通过物联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实时采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和交易数据;在数据存储方面,云计算和分布式数据库可以容纳海量数据;在数据处理方面,自然语言理解、图像识别、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技术日益成熟,AI技术的应用可以极大地提升信息处理效率,部分甚至全部替代专家决策。

 

银行拥有大量的企业资金结算数据,这部分数据质量非常高,而且也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这些数据可以归纳为一进六出一进是现金流入数据,主要是企业的销售回款,六出包括供货商付款、缴税、工资报销、社保、公用事业缴费以及其他。如果拿到其中一类企业的全量数据,比如电费支付或者代发工资的数据,银行就可以根据用电和雇员的数据持续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在供应链金融中最主要的是交易数据,通常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企业ERP和物流企业的系统获得。基于API 和SDK技术模式的开放银行(OpenBanking)标准,当下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基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最新趋势和技术标准,银行通过与企业和伙伴的系统连接,更加紧密地嵌入到供应链场景之中,实时获取交易数据,为企业提供更加敏捷顺畅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落后于这种技术标准的供应链金融都将逐渐被淘汰出局。

 

通过AI和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机器人流程自动化软件)技术应用,实现数据模型支持下的流程自动化。从新型供应链金融应用架构看,处于基础地位的是数据,将各类内外部数据获取之后,就要通过ETL(Extract-Transform-Load)完成数据的抽取、转换和加载,进入模型层进行处理,这个阶段主要是AI技术的逐渐应用。模型决策之后进入流程应用层,要对各个流程节点进行改造,引入RPA技术,实现流程自动化。最后,再通过银行的电子银行渠道或者开放银行平台嵌入生态化场景中,为客户提供无处不在的服务。

 

在重构后的流程中,要引入社会共享的黑名单,构建和持续优化反欺诈模型,并应用于客户准入环节,实现KYC(Know Your Customer)和AML(Anti-Money Laundering)的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要求。

 

在信贷审批环节,要在进行客户风险判断和信贷决策时,同步实现客户信贷产品定价,以满足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对于高于风险容忍度的客户可以直接拒绝,或者输出到生态平台上给其他的金融服务商;对于优质客户,可以将额度和价格同步展示给客户,由客户自助发起用信流程;对于处于犹豫状态的客户,可以启动人工干预流程,增加额外的判断或者押品。

 

在贷后管理环节,能够经过客户危险预警模型和数据,对客户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预警信号,则进入预警处置流程。当下已有催收机器人可以帮助银行办理早期预警客户的自动催收。对于逾期超过阈值的客户,可以进入人工催收流程,包括客服中心电催和客户经理催收,也可以采取委外催收。

 

国内外部分先进银行和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已经在供应链数据融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花旗与Biz2Credit、摩根大通与Ondeck、法国巴黎银行与Mysis都开展了基于供应链交易数据的业务合作。国内也有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等,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基于数据的供应链金融的成功案例。京东金融、深圳怡亚通和阿里一达通等贸易服务企业也基于供应链交易平台数据开展了大量融资业务,与商业银行实现获客引流和部分风控职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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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全文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渐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有效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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